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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卫生局居然伪造公文欺骗老百姓数年之久?

fish

fish发表于103天 20小时 0分钟前
来源:bbs.xmfish.com 标签:厦门市卫生局 中山医院

特别感谢 fish 的友情投稿

案件起因:2007年12月8日早上陈雪梅(以下简称当事人)来到了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妇产科做人流手术。当天上午,手术完成后,按照妇产科的医生的指示去休息室休息,在行动的过程中昏倒,当时,由于妇产科的医生未按照“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服务制度”的缺失和缺位的原因,在没有护士看护的情况下,造成当事人脸部朝着地面摔去,虚脱式的暂时昏厥,导致当事人两颗门牙被磕碎。后果和影响极其严重。
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不但没道歉,而且,还责怪当事人未按照医嘱行使?据当事人讲:“术者并没有什么交代和医嘱!”

2008年1月28日,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纪检监察室出据:“【关于陈雪梅女士人流后不慎晕倒与事后处理的情况】(附件一)经过妇产科开会研究和讨论,得出的调查结果是:事件的发生纯属于“意外不幸”?

2008年5月9日厦门市卫生局依红头文件的形式开据了【厦门市卫生局人民群众信访受理通知单】厦卫信受理[2008]0501号文件(附件二)!

2008年7月8日厦门市卫生局出据个〈信件转办单答复〉(附件三):实属伪造公文,欺骗老百姓!当事人根本不理解什么内容!也未明确责任!也表述不出个所以然!事后,当事人丈夫:张铁牛先生查阅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数项规定,发现,厦门市卫生局已经违反多项规定,当事人准备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以及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以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以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以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开发布的行政机关的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
   8.1 眉首:8.1.1 公文份数序号的要求:
  公文份数序号号是将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
编号。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以及8.1.5 发文字号的要求: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O01),不加“第”字。
发文机关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以及8.1.6 签发人的要求:
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以及8.2 主体的要求:
   8.2.1 公文标题
   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8.2.2 主送机关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 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8.2.3 公文正文
  主送机关名称下l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综上所述,厦门市卫生局已伪造行政公文数年之久,并信誓旦旦的对老百姓说:“我们出据的公文和文件是合法的!”请新闻媒体转载该报道!谢谢!

附件一: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的回复:经常发生的“意外不幸”?
           
附件二:厦门市卫生局出据受理通知书
           
附件三:厦门市卫生局伪造的行政公文并加盖公章?真是脑残?
           
           
备注:
        一份不知所以的行政公文?一份加盖公章的行政伪造公文?厦门市卫生局伪造行政公文达数年之久?不免让我们产生诸多疑问?能忽悠厦门市民就忽悠?不能忽悠也得忽悠?
        老百姓抓住厦门市卫生局错,就要抓死,抓紧,将厦门市卫生局伪造行政公文的行政行为暴光,大白天下?
        给当事人解决问题。给个说法,不给个说法,老百姓会给你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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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智库网友 发表于 102天 22小时 44分钟前
健康智库网友 
厦门卫生局和三鹿毒奶粉有着千丝万屡的关系?
作为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服务厦门市民而不是狭隘的保护式形态!厦门市卫生局为什么会伪造行政公文欺骗厦门市民呢?道理很简单:"保护!"保护事业单位就是保护国家!错误的思想顽疾延用数年之久!
为什么"三鹿毒奶粉事件"会发生?发生是必然的!“三鹿奶粉事件”并不是偶然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不是三鹿的专利,通过这次大面积的抽查,可以发现这已经是牛奶行业的潜规则。这次问题的爆发,坊间有个笑话是“三鹿忘了在三聚氰胺里添加牛奶了”。
为什么牛奶行业生产为什么敢无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如此胆大妄为呢?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利益驱动”。低廉的造假成本,高额的回报,再加上监管不力,另外即便被发现也仅仅是赔钱、罚款了事。赔偿和罚款的数额相对于高额的利益想比不过是九牛一毛。
只有牛奶行业存在添加违禁品现象吗?答案是否定的!此前发生的“有毒大米”、“瘦肉精”、“苏丹红”、“黑心豆腐”等等事件无一不暴露出了食品行业存在有监管漏洞。 监管制度是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昨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石家庄市委书记被免职。因为什么呢?因为他们要负领导责任。说他们冤枉,确实他们也很冤枉!为什么呢?如李长江,在目前的法律、社会环境下质量问题此起彼伏,按下葫芦,浮起瓢。一个质检部门,一个李长江又能解决目前的混乱的生产秩序吗?可以说李长江也是替罪羊。说他们不冤枉,确实也不冤枉,面对数万名患儿和无数死去的小生命,辞职又算什么呢?又能挽救他们吗?归根结底,李长江和数万名患儿和无数死去的小生命一样都是当前监管制度下的受害者。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是人为的,但更是监管制度不完善造成的。
在目前中国的监管体制中的主导事项是强化准入制和日常监管,弱化了事后追责。食品生产有许可制度和QS安全准入的门槛,但在实践中形同虚设,生产厂家可以发大力气通过一次性的安全准入。另外,腐败现象的存在,更是有厕所旁有食品加工厂的情况发生。生产企业通过了安全准入后日常生产往往为了节约成本,降低了标准。而监管部门受人员编制的制约,日常巡查制度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制约违法生产企业的最后手段是事后追责。目前相对食品生产企业最严厉的处罚措施是《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往往因为事后证据不好采集,搜集到的违法货值远远低于实际货值。如武汉光明乳品有限公司光明生产的酸牛奶难道就被抽查的批次存在问题呢?以前生产的有没有问题呢?因为已经时过境迁了,根本无法取证了。如光明乳业这次被处罚的结果就是对抽查出问题批次处于最高20被的罚款。问题是这罚款相能大于其长期以来违法生产的利润吗?何况这次被发现还是是偶然的。因此从经济角度来看,对违法企业的事后处罚是不足于让其守法经营的。
厦门市卫生局伪造行政公文绝不是偶然!已经常态化操作多年,违法、违规多年,可是,无人问津,纵容多年,今天的指出,意味着违法、违规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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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智库网友 发表于 49天 21小时 50分钟前
健康智库网友 
厦门厦芝科技工具有限公司一楼勾刃研在2006年6月期间同时发现两例肺结核患者,这个部门只有不到30人,引起公司员工的极大恐慌。公司为了推卸责任,就谎称他们是到SM商场买东西被传染上的。SM商场一天的人流量少说也有5--10万人,怎么就他们俩那么倒霉被传染上。况且那时他们每一天都要加班,哪里有时间去逛街,更不可能两人同时去玩。公司为了消除员工的担忧就假装为大家进行身体体检,于是就安排大家到厦门中医院照X光,每一位员工站在X光机上平均不到3秒,医生可真是火眼金睛,人在X光机上还没有站稳就下来了,他们就在报告单上盖正常的章了。也正是这样,公司把责任推给了对方,说两人是在外面被传染上的肺结核,和公司的环境差没有关系。就这样,两人不但没有享受到职业病的相关待遇,更没有被隔离治病,而是要继续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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